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升、价值塑造的主要途径。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功能,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
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中,认认真真讲好每一堂课,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二条 教师应将立德树人贯穿于课堂教学全过程,坚持教书育人,积极弘扬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课堂教学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制意识、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教师应注重自身的学习提高,主动参加业务培训和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思想观念,努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进一步提高自身水平和业务能力,做终身学习的模范。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思想,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课堂教学中,按照“四个相统一”要求讲好每堂课。
第四条 教师应服从系部或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并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制定教学进度,认真备课,及时更新教案、课件。在充分备好课的基础上,做好各种教学用的设备、教具、模型等有关教学准备工作。
第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讲课时,应做到言行文明、着装整洁、举止大方。
第七条 课程的第一节课,除了采用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外,任课教师还应采用说课方式,介绍本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与作用,课程培养的目标,以及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学习方法、考核评价方法,使学生对本门课程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熟悉授课内容,力求脱稿讲授,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用汉语授课的须使用普通话,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文字、符号、公式、图表等书写要规范、清晰。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做好课程的教学设计,在讲授上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思路清晰、逻辑性强、重点与难点突出。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注重因材施教,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的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课堂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注重学生批判思维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加强课外答疑辅导和师生交流,做到课堂内外“教”与“学”双向互动。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注重吸收和引进优质的课程资源,合理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熟练操作使用多媒体设备,注重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人代课,不得擅自将授课改为自习、做作业、观看视频等;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不得歧视成绩差的学生,不得以各种形式辱骂、体罚学生;不得发表与教学和教书育人无关的言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教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课堂上的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查,并将学生学习表现和到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
第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的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按时认真批改作业;根据教学需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辅导和答疑。
第十五条 教师不能以复习、答疑为由提前结束课程;不得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考题内容,不得与学生发生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课程的最后一节课,教师应对课程主要教学内容进行总结, 引导学生复习但不得泄漏考试内容。课程结束后,教师应按学院要求认真组织考核,并结合学生平时到课情况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客观、科学的综合评价,合理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虚心听取教学督导委员、同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教学法活动和教学技能的培训,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城市建设学院负责解释。
城市建设学院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