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学院关于公章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政公章、院级公章。党政公章、院级公章由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各支部公章由归属部门保管。

第三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监管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院党委、行政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五条 院级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党政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印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需提交申请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并按期还给专管人员。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六条 使用本部门党政公章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党政公章管理出现违规情况,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院级印章使用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院级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八条 使用学院各类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院级层面的证明材料必须填写经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到院党政办公室填写《菏泽学院城市建设学院用印登记表》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九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证书、证件等,需盖学院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并经颁发证书、证件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条 需开具学院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院内各类人员,须凭所在部门的证明,方可开具院级证明、介绍信等;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教职工因私需要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印章的,须凭分管领导签字,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办理。

第十一条 院长名章(签字章、方章)是学院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院长名章,须经院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在使用院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城市建设学院

2024年11月22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魏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