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是我院教学工作的目标。能否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是衡量各专业办学方向是否端正,办学水平高低以及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必须始终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坚持面向基础教育,跟踪学科发展的前沿,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处理好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劳技等关系,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基本原则。
第四条 必须全面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协作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专业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应该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坚持认真、刻苦地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非教学人员,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思想,想教学之所想,急教学之所急,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工作。学院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于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 关于教学计划
第六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学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实施教学的基本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系主任在实施前一学期提出调整意见,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七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原则是:充分体现学院的总体培养目标,要有前瞻性,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体现培养规格,强调对学生的素质培养和基本功的要求。对讲授、实验、实习、自习、社会调查、考试、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八条 教学计划应按人才培养目标,参照教务处提出的原则性意见,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专业负责人主持下具体制定或修订,经学院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各专业课程必须合理分配学时,基于教育部关于本科专业目录压缩的原则,适当减少开课学时或进行教学内容的合理归并,但各专业的基础课、主干课必须配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逐步实现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系列化,使学生能掌握—个完整的学科体系。
第十条 各门课程排序要做到科学、渐进和连续相统一,所开课程经教学计划设定后,不得轻易变动,即不能因人设课,也不能因无人而不设课。
第十一条 各类课开设的条件为:确定课程负责或主讲教师;制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准备好实践环节和必备的实践手段及设备;制定课程作业和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做好其它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特别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手段现代化、试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并针对各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标准。
第三章 关于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个性化、交互式和启发式等教学形式,不断加大课堂信息量,并结合讲授内容对学生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
第十四条 课程开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每学期上课之前,由课程负责人召集课程组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全面安排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把握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制定好教学进度表报系审查。
第十五条 认真备课是保证讲授质量的基础。授课教师要深入钻研教材,明确教学要求和重点、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提前撰写好讲稿或备课笔记(或讲授提纲)。加强教研室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统一。
第十六条 教师讲课要不断地改进教学方法,引入先进的教学手段,努力提高讲授质量。讲授的内容,要有严格的科学性、思想性、系统性和严密的逻辑性,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要大力贯彻“少而精”、“启发式”的教学原则,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课堂讲授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理科有关课程的理论讲授,要紧密联系客观实际,讲授与实验并举,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十八条 课堂讲授要努力做到: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概念清晰,详略恰当;要讲究教学艺术,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要尊重学生的创造性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
第十九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要由有关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推荐,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好教案或讲稿,计划每节课的内容及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注意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制订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关于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程必需的作业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平时作业应作为其所修课程成绩的—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成绩的10-30%。教师必须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认真记载,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l/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基础课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也必须按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记录,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专业责任人和教研室主任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系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关于辅导和答疑
第二十四条 辅导、答疑是教学过程的一个必要环节,其目的是解决学生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提高学习效率,了解教学效果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方法。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加强课外辅导答疑。方式应视实际而定,可以个别方式进行,也可以集体方式进行。对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应进行集体答疑。
第二十六条 在解答疑难中,应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对于重要的和带关键性的问题,应引导学生抓住问题的实质,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帮助他们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一些学习较差的学生,应个别重点进行辅导。
第六章 关于教学实践与实验
第二十八条 教学实践能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检验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教育实践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规定,制订出内容充实、安排周密、切实可行的具体计划。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教师必须按计划要求,对所带学生从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到生活管理等全面负责,实践结束后要及时评定成绩,认真总结。
第三十条 实验课程均应从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或操作的有效性,保证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耐心细致,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七章 关于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 学习考核是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过程,是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三十二条 按教学计划组织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无论考试科目还是考查科目,教师对学生的平时学习都应严格要求,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指定的各种作业。
第三十三条 考试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考试前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考试题目。
第三十四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覆盖面要尽可能大,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教师应按《菏泽学院考试命题规范》进行命题(A、B卷),命题时应制定评分标准,命题数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
第三十五条 考查课的考查在课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内进行。考试课程应组织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所用的时间,应在本门课程的教学时间内安排,一般为1-2节课。
第三十六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一般应有两位教师监考。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期末考试期间,学院组织领导和干部巡考,对全院考试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严格评分标准,认真准确地评定试卷。评卷不能降低评分标准及随意拔高或压低学生的卷面成绩。考试、考查和补考的成绩,一经评定并报送后,不得随便更改。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考试改革活动,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八章 关于教学纪律
第三十九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按时上下课。
第四十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专业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及学院审定后办理。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秩序,教师应该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和教室上课,教师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应经院长同意后给予调课,并报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每学期调课、停课累计学时不得超过6学时。
第四十二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含教辅)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的,按照《菏泽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城市建设学院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