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城市建设学院班子科学、民主、规范、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城市建设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菏泽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菏院党字〔2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要不断加强学院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落实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的贯彻落实;
2.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包括教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4.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等;
5.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7.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讨论决定学院年度工作总结;
8.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举措、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城市建设学院年终考核、津贴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的制订及实施,以及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校级以上的先进集体、个人,各类评奖项目人选等,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要法律纠纷处理;
11.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2.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学生会工作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13.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凡涉及学院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院属系(室、中心)负责人、学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辅导员以及其他人员岗位的任免或调整;
2.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3.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学院各类委员会、重要工作小组等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提名和调整;
5.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和人事任免。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1.重要仪器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大额度修缮改造项目购,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2.学院主办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大活动;
3.重大项目投资考察支出和重大比赛参与支出;
4.与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和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5.重大社会服务、合作项目;
6.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方面。主要包括:
1.学院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学院年度预算内0.5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3.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单项支出1000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4.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5.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第三章 会议决策基本程序
第八条 依照《菏泽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凡是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均需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决策程序和要求按《菏泽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菏泽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须对决策负责,事后须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调研论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方案提出后,应及时征求相关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有关学术事项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相关人员任免或调整,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并进行党风廉政情况审核。
第十条 议题提出。拟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沟通,并对其中重大问题,在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党政办公室一般应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各位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书记、院长须同时参加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院党委纪检委员须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学院系(室、中心)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会议研究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涉及决定推荐干部和教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时应实行票决制。
集中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时,主要负责人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材料归档。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 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议程、记录、纪要等资料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党委书记批准。重大调整应重新召开会议作出决策。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提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党组织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讨论与参加会议人员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或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明确落实负责人,有时限的应一并明确。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的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报分管院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的负责人向党组织委员会议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第十九就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分别根据工作分工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学院纪检委员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规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责任追究应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