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创新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有效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更加充分地发挥教学质量保障作用,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按照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菏泽学院办学定位和和人才培养要求,教学督导工作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等开展监督指导,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测评价。
第三条 学校通过教学督导工作及时收集反馈教学信息,查
找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中
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根本原则,以督导为手段,以改进为目的,以保障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宗旨,深入教学一线,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城市建设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系主要领导为成员。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全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围绕“督教、督学、督管”三项工
作任务开展督导工作,坚持督、评、导并重。
1.督教评教导教。对师德师风、教学纪律、教学理念、教学
水平等进行督查。对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督查与评议,评价教学质量与“课程思政”效果。围绕课堂教学,通过听课、看课、评课等形式指导教师教学,肯定优点、指出不足,端正工作态度,提高教学水平。
2.督学评学导学。对学生学习态度、学习热情、学习方法、
学习纪律等进行督查;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状况、学习质量、创新能力等进行评价。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展学生学习督导检查、学风调研等,指导学生端正学习目的、提高学习动力、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兴趣。
城市建设学院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