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学院新媒体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院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院新媒体在服务大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展示学院形象、丰富师生网上精神文化生活、构筑学院网络思想文化阵地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院新媒体,是由院内科室或团体建设管理的公共新媒体信息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新媒体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施行“三校”机制:工作人员一校,科室负责人二校,分管领导三校。施行“三审”机制:工作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党委书记终审。
第五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六条 要重视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正确方向,创新方法手段,提高新闻舆论引导力和传播力。各新媒体平台应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内容建设,提升文化内涵,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扩大网络文化的育人覆盖面和社会服务面,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
第七条 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任何新媒体账号不得发布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传播宗教,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实施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院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院统一部署,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协同效应。在涉及学院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院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九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院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及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或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