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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0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高等学校:

为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反对不良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 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高校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一)省教育厅和高校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形成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运行有效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让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山东省高校科研人员的共同信念和行动自觉。

(二)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贯 彻落实国家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精神,制定全省高校科研诚信建 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高校科研诚信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 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三)高校要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学校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 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四)高校要实现科研诚信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 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要制订或完善本校有关科研 诚信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要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立学风建设专栏,公布科研诚信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二、加强高校科研诚信责任体系建设

(一)高校是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本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要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科研诚信建设,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二)高校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研计 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三)项目负责人、团队带头人、平台负责人、研究生导师 等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项目、团队、平台成员和学生的 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四)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全面落实 科研诚信要求。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公正 客观地开展工作,为科研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专家意见。

三、加强高校科研诚信惩治体系建设

(一)高校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高校要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利,事实认定 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三)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 人进行处罚。主要包括: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 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 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 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 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 或申报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科研失

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 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省教育厅将撤销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五)省教育厅要履行监督职责,指导高校开展科研诚信教 育,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高校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四、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一)省教育厅要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发掘、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会同省科协深入开展全省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巩固提高工作成果,扩大影响力和受教育面。

(二)高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

博、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要把科研诚信教育纳入高校教师入职培训和高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在新入职、职称晋升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及时开展诫 勉谈话。要为本专科生、研究生特别是入学新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

山东省教育厅20191231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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